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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与被告高国柱、高凤林、雷淑珍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高国柱,高凤林,雷淑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386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高玉宝。委托代理人王绩浩。被告高国柱,男,1970年1月4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高凤林,男,1945年5月21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雷淑珍,女,1945年1月24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与被告高国柱、高凤林、雷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3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53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负担。审判员  沈俊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