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林士海与冯爱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士海,冯爱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林士海。被告冯爱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士海与被告冯爱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林士海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士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士海承担。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