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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林士海与冯爱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士海,冯爱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林士海。被告冯爱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士海与被告冯爱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林士海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士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士海承担。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