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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铜印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铜川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塬圪塔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塬圪塔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铜印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磊。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塬圪塔村委会。负责人王军红,系该村村长。铜川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塬圪塔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铜印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塬圪塔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铜川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65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375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4)铜印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