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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贵柱与薛明庆、韩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柱,薛明庆,韩云,闫新新,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01号原告李贵柱,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商兰路*号,身份证号:4123221967********。委托代理人张泰、张广军,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明庆,男,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杨油坊村*组**号,身份证号4114021982********。被告韩云,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闫新新,男,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合工大对面)。法定代表人李自军,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代表人孔宁军,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代表人储强健,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贵柱诉被告薛明庆、韩云、闫新新、张玉萍、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朱林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