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龙华与葛晓阳、王秋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吴龙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伟,男,汉族。被告葛晓阳,男,汉族。被告王秋生,男,汉族。被告杨春梅,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东路55号创业大厦9-11楼。负责人吕春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华与被告葛晓阳、王秋生、杨春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龙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龙华负担。审 判 员 颜 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梅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