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燕生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燕生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852号罪犯谢燕生,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8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燕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佛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燕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谢燕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谢燕生获得嘉奖21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燕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燕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柳东审 判 员 何小萍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