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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坤景申请执行唐山银北冶金锻造有限公司、张小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坤景,唐山银北冶金锻造有限公司、张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坤景。被执行人唐山银北冶金锻造有限公司、张小娟。本院在执行张坤景申请执行唐山银北冶金锻造有限公司、张小娟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29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