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伟、马红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伟,马红妹,张峰,赵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69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朱金斌,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伟,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马红妹,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合肥市。被执行人:张峰,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赵玉荣,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伟、马红妹、张峰、赵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伟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某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峰、赵玉荣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某处房产。三、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行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