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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大连北方博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普兰店市理世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连北方博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普兰店市理世养殖专业合作社,大连万瑞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李波,大连北方博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世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5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北方博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能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业汶,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普兰店市理世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杨树房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合作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业汶,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大连万瑞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炮台镇长岭村。法定代表人:李生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雁东,该公司工作人员。一审被告:李波。一审被告:大连北方博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能街**号***室。法定代表人:李立,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大连盛世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山街*号-1。法定代表人:罗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大连北方博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普兰店市理世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万瑞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波、大连北方博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世印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4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大连北方博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梦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