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与石青松、张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石青松,张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500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季爱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石青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强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石青松、张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石青松、张强梅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于2015年7月2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青松、张强梅给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48206.4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66.5元、执行费214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青松、张强梅长年在外,具体地址不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青松、张强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