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大荔县新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大荔县某公司,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男,193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马安民,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大荔县某公司诉李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县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张选民代理审判员 茹少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