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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李某甲,无业,被告王某,无业,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领取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后生育女儿李某乙,现年一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爱慕虚荣,喜欢攀比,常常嫌弃原告,二人常因此事发生争吵,争吵后被告多次离家。××××年××月××日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带孩子回了娘家,期间,原告多次叫被告回家,被告皆找理由不归。2014年过年前原告和媒人去叫被告回家,被告置之不理,也没有回家和原告过年。2015年正月原告回家一个礼拜后丢下孩子又一次不辞而别,至今未归。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经显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六万元彩礼。被告王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在生育女儿后发现原告和其父母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经常无故辱骂我和女儿,给我身心造成伤害,所以我才离家出走,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由于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的居所,没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所以请求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领取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后生育女儿李某乙,现年一周岁。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大包干6万元,其中包括彩礼1万元。由于婚前缺乏一定的了解,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生育女儿后,家庭争吵更甚,以至于2015年正月被告丢下小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在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庭审中,被告亦同意离婚。庭审后,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想和原告好好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婚生出生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媒人证词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但结婚两年并育有一女,在婚后培养起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的婚姻没有尖锐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应从长远考虑,改正自身缺点,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为维护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朔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