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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自要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81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5)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伟莉、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中心办理了卡号为的白金信用卡后,持该卡于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1月28日期间,透支本金人民币59807.44元。经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中心向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催收后逾期3个月仍拒不还款。破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将透支的款项全部还清。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属自首,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中心办理了卡号为的白金信用卡后,持该卡于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1月28日期间,透支本金人民币59807.44元。经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中心向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催收后逾期3个月仍拒不还款。破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将透支款项全部还清。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中心报案材料及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账户信息明细,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抓获经过,还款说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刑律,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菊萍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人民陪审员  姚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