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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康得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康得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248号申请执行人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2号。负责人杜淑明,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被执行人北京康得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区31号。法定代表人王慧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康得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康得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康得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百三十三万八千零二十三元二角四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康得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六万三千一百六十六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康得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朱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