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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赵国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赵国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莹莹。被告赵国海,男,195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梦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劭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