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徐智勇与宋起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徐智勇。被执行人宋起良。申请执行人徐智勇与被执行人宋起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兵十民终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徐智勇与宋起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4410元,执行费533.19元,已经执行40000元。剩余款项和执行费用由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北屯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程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