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长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维生与马成金、史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生,马成金,史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呼长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张维生,男,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高明,男,系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成金,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史立波,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张维生诉被告马成金、史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维生、被告史立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成金经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被告马成金种植土地的需要,通过孟家乡八家屯史立波,于2013年4月16日在沈家淑杰化肥经销处赊销化肥,欠款共计人民币14,210.00元整,二被告共同出具借据一张,并拟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4,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史立波辩称:欠条上的字是我签的,当时马成金是欠了人民币14,210.00元,送化肥时候给了4,000.00元,后来说200元不要了,给拉回去27袋肥,每袋100元顶账3,000.00元。原告张维生让李英春找我去向马成金要化肥款,然后张宝财给3,500.00元,到现在还差3,500.00元没给。被告马成金未到庭,亦未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4,21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为:无异议。被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收条一张,证明2015年1月9日通过被告史立波拉走了27袋化肥顶账3,000.00元的事实。证据二、收条一张,证明被告马成金的女婿张宝财替马成金还款3,500.00元的事实。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拉走化肥应是25袋,而且2015年1月8日收3,500.00元收条没有原告签字,原告曾明确表示必须原告在场出具收条,被告举证收条3,500.00元,原告并未收到该款。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马成金通过孟家乡八家屯被告史立波在原告张维生处赊销化肥共欠化肥款人民币14,210.00元,送化肥时被告马成金给了4,000.00元,尚欠10,210.00元,原告当即说免去210.00元,欠条上欠款人签名为马成金,史立波,口头约定该欠款在2014年12月31日前还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促还款,被告马成金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直到2015年1月8日被告马成金的女婿张宝财还给原告3,500.00元,2015年1月9日原告拉走27袋化肥,顶欠款3,000.00元,尚欠化肥款人民币3,5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讼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所欠化肥款及利息。被告马成金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按缺席审理。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马成金在原告处赊销化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欠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化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给付欠化肥款7,000.00元这一请求,不予全部支付。被告史立波在庭审中已证实了被告马成金的女婿张宝财为岳父还了3,500.00元这一事实。被告史立波虽然不是主债务人,但在欠条上签字,本案中应负给付欠款的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这一请求,虽然欠条上未约定给付利息,但双方口头承诺到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欠款这一事实,利息应从2014年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成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维生化肥款人民币3,500.00元;二、被告马成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维生欠款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史立波承担给付的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维生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成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海燕审判员 马德友审判员 贾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作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