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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路与齐云路交口财智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75297272-6。负责人:范旭,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智伟,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广志。被执行人:长丰田园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杨庙镇,组织机构代码68364166-6。法定代表人:丁丽娟,总经理。被执行人:朱祥波。被执行人:许劲菊。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长丰田园农牧有限公司、朱祥波和许劲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诉讼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朱祥波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西108室房产(产权证号:合蜀第××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合执字第00096号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朱祥波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西108室房产(产权证号:合蜀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秀群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李叶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