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0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01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