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古某某与钟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045-3号申请执行人古某某。被执行人钟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古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民三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80000元,并据此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元。现被执行人钟某某已自行拆除其在深圳市龙岗区阳光天健城4栋D座209房平台上搭建的雨棚,恢复原状,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钟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易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