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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4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西安威柯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235号原告:西安威柯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威柯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兴新区梨园路,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第二十一条约定:施工中的各种纠纷,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请求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至当地人民法院,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施工地位于西安市大兴新区梨园路,属于西安市莲湖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毕士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