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牛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志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01324号原告河南省牛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张桥镇冯岗村东头。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建,公司职员。被告宋志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牛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宋志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牛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福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锦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