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起才、张宝银等与王金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起才,张宝银,王婷婷,王智千,王金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王起才,农民。原告张宝银,市民。原告王婷婷,市民。原告王智千,市民。被告王金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起才、张宝银、王婷婷、王智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起才、张宝银、王婷婷、王智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双玲人民陪审员 赵洪涛人民陪审员 郭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亚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