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4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晓乐与被告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乐,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4366号原告:刘晓乐,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付云清,女,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严志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卜奎云,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主管,现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刘晓乐被告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晓虹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姜鼐(主审)、人民陪审员董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乐委托代理人付云清、被告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卜奎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青山路42-4号(5号楼)1-3-1室商品房一处,房屋面积为149.73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083687元,2012年12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入住手续。2012年12月27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后进入房屋,发现无生活用水,无法装修入住生活,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均未解决,直到2013年5月10日才来水,原告交付了采暖费,但因无生活用水,无法装修入住,原告入住时已过了采暖期,被告的行为为原告造成了损失,致使原告逾期入住达130天。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双方合同书第14条约定,在交付房屋时生活用水、用电未达到使用条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逾期入住损失14087元,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购房屋被告已于2012年11月28日验收合格,并已通水,后被告交付房屋,原告也实际接收,且在业主售楼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原告在收房时,没有在业主验收记录上表明无生活用水,因此被告交付房屋时,是有水的,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如交付后无生活用水,应该由原告报修,被告对房屋承担质保责任,而不是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其入住后发现无生活用水,原告在2012年12月就已入住,却在2015年5月25日才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其主张不应得到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青山路42-4号(6号楼)1-3-1室商品房一处,房屋面积为149.73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083687元。2012年12月26日,被告通知原告入住手续。2012年12月27日,原告至被告处办理入住手续,原告在《业主收楼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收房。2012年11月30日,被告取得了于洪区怒江北街工程地址的《用户开栓审批单》,开、竣工日期为2012年9月10日至2012年11月29日,工程内容为内网、泵房安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答辩意见及原告提供的承诺书一份、认筹协议书一份、收款收据两份、商品房确认单一份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因房屋没有生活用水导致无法入住的损失,原告房屋的来水时间2013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曾联名上访至市政府,上访信第四页第五条提及了关于房屋没有生活用水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上访信中提出了房屋没有生活用水的问题,并没有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晓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元,原告刘晓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晓虹代理审判员 姜 鼐人民陪审员 董 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