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彩建与嵇友祥、孙从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彩建,嵇友祥,孙从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829号原告方彩建,居民。委托代理人孟令生,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嵇友祥,居民。被告孙从岭,���民。原告方彩建诉被告嵇友祥、孙从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彩建的委托代理人孟令生、被告孙从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友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彩建诉称,被告嵇友祥于2013年1月因建房缺少资金分两次向原告借款计135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利率2.4%,被告孙从岭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能按约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3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嵇友祥未作答辩。被告孙从岭辩称,我是担保人情况属实,但被告嵇友祥向原告借款时,原告已按月利率3%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3000元;35000元的借条实际是10万元借款的利息结算;借款后,被告嵇友祥偿还了部分利息,偿还了多少不清楚。综上,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嵇友祥以建房缺少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1月2日、1月3日各向原告借款100000元、35000元,合计1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交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均为11个月、月利率2.4%。被告孙从岭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后,两被告均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另查明,被告嵇友祥向原告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嵇友祥向原告借款计13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嵇友祥未能按约偿还,但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4%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要求被告嵇友祥偿还借款13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孙从岭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虽未约定担保方式,但依法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视为其提供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其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孙从岭对于其提出的三点辩解理由,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又予以否认,故对被告孙从岭的辩解理由,本院均不予采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嵇友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彩建借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嵇友祥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孙从岭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0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文谦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人民陪审员 惠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缴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