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霍建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临汾市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霍建刚,朱海涛,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企业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蒿杨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临汾市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代码:56849863-0,地址:陕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王庄村德隆机电城北侧法定代表人:朱海涛被执行人:霍建刚,被执行人:朱海涛,被执行人:杨建国,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霍建刚、朱海涛、杨建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滦县人民法院(2012)滦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爱龙审判员 汪 祥审判员 金凤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