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雷明珠与被告叶国要、颜秀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珠,叶国要,颜秀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450号原告雷明珠,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石志勤、傅文疆,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要,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颜秀保,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金波,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明珠与被告叶国要、颜秀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明珠以本案纠纷已在2015年度丰民初字第54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并调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明珠以本案纠纷已在2015年度丰民初字第54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并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明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明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