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郝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