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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郝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