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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兵与被告海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兵,海向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王春兵,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海向军,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兵与被告海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自己名下所有的晋BX奥迪A6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海向军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