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许阳红与蒋四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阳红,蒋四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127—1号原告许阳红,男。被告蒋四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阳红诉被告蒋四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阳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四清的银行存款171000元及等值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许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四清名下银行存款171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佳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