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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许阳红与蒋四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阳红,蒋四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127—1号原告许阳红,男。被告蒋四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阳红诉被告蒋四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阳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四清的银行存款171000元及等值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许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四清名下银行存款171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佳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