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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玉林与临泉县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临执字第00885号李玉林:你(单位)与临泉县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商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临泉县农商行支付25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