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26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