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志君与李祖瑛、李昭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君,李祖瑛,李昭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957号原告黄志君。被告李祖瑛。被告李昭贤。原告黄志君与被告李祖瑛、李昭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志君以与两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君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黄志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农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