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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志君与李祖瑛、李昭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君,李祖瑛,李昭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957号原告黄志君。被告李祖瑛。被告李昭贤。原告黄志君与被告李祖瑛、李昭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志君以与两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君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黄志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农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