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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4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褚金文与胡桂洪、徐恩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4556-1号申请执行人褚金文。被执行人胡桂洪。被执行人徐恩侠。原告褚金文与被告胡桂洪、徐恩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胡桂洪、徐恩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褚金文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胡桂洪、徐恩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910元,由被告胡桂洪、徐恩侠负担7860元,由原告褚金文负担1050元。被告胡桂洪、徐恩侠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褚金文,原告褚金文已预交的诉讼费用7300元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胡桂洪、徐恩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褚金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7860元,执行费为6018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吴江区范围内的房产、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桂洪、徐恩侠在吴江区范围内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胡桂洪、徐恩侠在本院有其他被执行案件因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已裁定程序终结。2015年10月12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桂洪、徐恩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