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彭代正与安徽达冠家具有限公司、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代正,安徽达冠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38号原告:彭代正,男,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安徽达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尤金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代正诉被告安徽达冠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代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代正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代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彭代正承担。审 判 长 管怀兵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