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曹子南与张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子南,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曹子南,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猛,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4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逄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