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减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章宗志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减字第1564号罪犯章宗志,男,汉族,1947年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了(2012)沙湾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宗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于2012年2月22日送乐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服刑期间曾于2013年12月获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变更为2022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5年9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9日实行了裁前公示,2015年10月2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提出,罪犯章宗志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经四川省嘉州监狱老病残鉴定小组认定为老年罪犯,符合老年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刻按照正常标准的60%执行。该犯2013年11月至2015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115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章宗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宗志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