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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太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大安市月亮泡东灌区管理所与许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月亮泡东灌区管理所,许明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太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大安市月亮泡东灌区管理所(以下简称月亮泡灌区)。法定代表人:刘延春,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马瑞民,该单位职工。被告:许明,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原告大安市月亮泡东灌区管理所诉被告许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春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延春及委托代理人马瑞民、被告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月亮泡灌区诉称:其系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运营提供管理保障,负责渠道管理、灌区供水、水费收缴工作的事业单位。2014年许明利用月亮泡灌区提供的水源灌溉1.5垧稻田,水费共计1350元,经催要,被告不肯支付,故起诉要求立即给付所欠水费。许明辩称:2014年我确实使用月亮泡灌区的水源灌溉1.5公顷水田,水费为1350元,但没有给付水费的原因是月亮泡灌区的水淹了我家的稻田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许明2014年利用月亮泡灌区提供的水源灌溉1.5垧稻田,应交纳水费1350元。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应否予以支持。被告方的抗辩主张,应否予以支持。月亮泡灌区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大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大价字(2012)6号文件和月亮泡灌区收费许可证各一份。证明月亮泡灌区有权征收水费。经质证,许明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庭予以采纳。王甲彬出庭为许明作证,证实:“我和许明两家是地邻,2014年、2015年,许明耕种的位于高杨村水田都因月亮泡灌区管理不善,渠道里放水导致稻田被淹,涝了1.7公顷稻田地。”经质证,月亮泡灌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所述不属实,因进水渠的水直接进入稻田地,不可能产生水淹地现象。如发生淹地只能因用水户管理不善,排水不畅,地势低,田间排水渠不畅通等��因,致使周边的水进入其家稻田地,且证人是另一案件被告,其证言不应采信。许明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如何适用法律,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月亮泡灌区系对大安市月亮泡东灌区灌溉水源进行管理、收缴水费的合法事业单位,统一向灌区内的水田提供灌溉水源。大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大价字(2012)6号文件”载明,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月亮泡灌区负责的灌区内农业供水价格按0.075元/立方米标准,每公顷土地收费按不高于1.2万立方米执行,即每公顷供水费900.00元(0.075元/立方米×1.2万立方米/公顷)。且双方对许明利用月亮泡灌区提供的水源灌溉1.5垧稻田,按收费标准应交纳水费1350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水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月亮泡灌区已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许明亦从中受益,依法依理,许明均应及时交纳水费。对月亮泡灌区要求许明给付水费135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许明提出因进水渠放水导致其水田被淹,同时证人王甲彬出庭为许明作证证实稻田地被淹。本庭认为,许明所主张的月亮泡灌区的进水渠放水导致其稻田被淹,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许明可在提出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大安市月亮泡东灌区管理所支付2014年水费1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许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代理审判员 ��春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雨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