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林文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627号原告:张国强,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林文礼,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强与被告林文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国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