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市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63号申请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高新区海关路K-1。法定代表人宋礼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武,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系该司员工。申请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700051/30271549号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607230元,出票日期:2015年7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10日,收款人:安��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