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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爱文与李忠平、王小英、张祥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周爱文,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李忠平,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王小英,女,1968年4月1日,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张祥生,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人周爱文因与被申请人李忠平、王小英、张祥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忠平、王小英、张祥生在银行的存款9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忠平、王小英、张祥生在银行的存款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周爱文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俊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全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