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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万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世民、仝利民等与孙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民,仝利民,孙志强,仝战威,祝普动,祝贺峰,宋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408号原告王世民,男,1963年6月3日生,住滑县。原告仝利民,男,1957年8月11日生,住滑县。被告孙志强,男,1976年1月20日生,住滑县。被告仝战威,男,1979年12月16日生,住滑县。被告祝普动,男,1969年9月26日生,住滑县。被告祝贺峰,男,1976年4月27日生,住滑县。被告宋双喜,男,1975年2月3日生,住滑县。原告王世民、仝利民诉被告孙志强、仝战威、祝普动、祝贺峰、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孙志强、仝战威、祝普动、祝贺峰、宋双喜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世民、仝利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睢明合审判员  赵迎春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