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民再审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建辉实业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水必克化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襄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襄阳某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申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襄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襄阳某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某某某化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某某实业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某化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79号、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某某实业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民事再审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某某实业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张艳君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