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礼利申请执行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债权���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礼利,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黄礼利,男,生于1980年1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周远素。本院在执行黄礼利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黄礼利的债权受偿额为本金1530000元(及利息),领取本��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15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