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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岳朝恒与岳朝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岳朝恒,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西岗镇罗元村。被执行人岳朝桥,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西岗镇罗元村。本院在执行岳朝恒申请执行岳朝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岳朝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朝恒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岳朝桥的相关财产线索,2015年4月27日申请人岳朝恒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淇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况素雅执行员 张效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道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