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丘市丰源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科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丰源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科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808号原告章丘丰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景奉国,经理。被告福建省科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叶,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章丘丰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科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丰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财产保全费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