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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606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宋某甲。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被告懒惰至极,不孝顺公婆,个人生活不检点,2014年6月原告母亲车祸骨折住院期间被告也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原告母亲养伤期间仍带病接送孙子上学,被告还经常无缘无故与其争吵,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夫妻感情,加之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感情一直较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宋某甲。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因感情不和自2014年11月份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有一子,已经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平心静气,多做换位思考,相互宽容,相互体谅,多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和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是能够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对其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金霞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