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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夏学峰与哈市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学峰,哈尔滨市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夏学峰,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扶余市。委托代理人沈明,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广起,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神州物流市场1区45、47号)。法定代表人迟进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宝,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甄继春,男,1961年4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上诉人夏学峰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一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夏学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明、付广起,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迟进平及委托代理人朱宝、甄继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货物毁损情况等基本事实不清,判决哈尔滨市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夏学峰损失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一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998元,退还上诉人夏学峰。审 判 长  吴立辉审 判 员  李 晶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