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米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米芯科技有限公司,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952号原告重庆米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800619-5,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27号9-14。法定代表人张飞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卫民,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禄市镇月亮坡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8611495-X。法定代表人范晓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重庆米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米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朱卫民、谢万玲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重庆米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飞霞及被告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晓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米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在原告处购买了通讯设备,共计149400元。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3年10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900元。经催收,被告拒绝支付。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49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KTJ103电话交换机及附属监控设备,货款为80000元。2012年5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增补货矿用通讯电缆,货款为69400元。之后,原告按约定将149400元的货物交付给被告,并做了相应的安装调试工作。2013年10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9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重庆米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对账单原件一份及产品购销合同及附件复印件三页、送货及安装维护单复印件两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十三页,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其附件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欠原告货款649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对账单予以证实,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4900元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对账后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从2013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重庆米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22元,由被告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张永涛人民陪审员 谌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娅菊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