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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建行寿宁支行与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钟奶荣、王团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钟奶荣,王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住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82号。负责人周忠栋,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昌武,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钟奶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叶乃富,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奶荣,男,畲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团英,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与福安市健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钟奶荣、王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由本院查控的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且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文彬 搜索“”